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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重要訊息】勞動基準法修正 請事業單位多加注意以免受罰!!

發佈日期:2016.03.28

勞動基準法修正 請事業單位多加注意以免受罰!!

為落實勞動權益保障、加強勞資溝通、提昇勞資和諧,勞動基準法歷經多次修正,部分條文之裁罰金額亦一併修正,縣府社會及勞動處提醒事業單位要多加留意,以免觸法受罰。如有疑義,可洽南投縣政府社會及勞動處勞資關係科,諮詢電話:(049)2222106轉1861。

社會及勞動處表示,近期勞動基準法修正重點如下:

1.第30條第5項「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,並保存5年」,違反者處分金額由2萬~30萬元,修正為9萬~45萬元。

2.(1)第17條「雇主終止勞動契約者,應依勞工年資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,工作未滿一年者,以比例計給之,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。前項所定資遣費,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30日內發給。」

(2)第55條「勞工退休金給付標準,工作每滿1年給與2個基數,超過15年之工作年資給與1個基數,最高總數以45個基數為限…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30日內給付,如無法一次發給時,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,分期給付。

(3)違反資遣費、退休金給付標準或期限者,處分金額由9萬~45萬元,修正為30萬~150萬元,並限期令其給付,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。

3.第56條第2項「雇主應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(勞退舊制),並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,估算次年達退休條件之勞工退休金總額,如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不足以給付,應於次年度3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。」,未足額提撥者,處9萬~45萬元。

4.雇主如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者,除處以罰鍰外,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。

南投縣政府社會及勞動處林俊梧處長表示,違反規定處以罰鍰,並非最終之目的,旨在確保事業單位能確實遵守勞動基準法有關之規定,創造良好之就業環境,以避免受罰或延伸成勞資爭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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